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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分級評價指南(試行)
發布時間:2021-11-07 2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事中、事后環境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3號),以及國家關于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相關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評價持有我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醫療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豁免許可證管理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單位和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集中收運平臺(以下簡稱“小微收運平臺”)的建設運行水平和環境行為。

二、評價分檔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設運行水平和環境行為采取分類量化評價。評價過程中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類別出現不適用條款則不賦分不扣分不加分。

評價結果納入“浙江危險廢物在線”系統,從優到劣依次以綠碼、黃碼、紅碼分檔標志,并依據“浙江危險廢物在線”實時監測預警情況和線下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動態調整更新評價結果和分檔標志。

三、評價標準

(一)貯存設施要求(18分,每項2分,★)

1.按照貯存危險廢物形態、特性,參照GB 50016、GB50160確定防火等級要求,貯存設施宜分為綜合貯存庫、甲、乙、丙類貯存庫,應配備相應防火墻、門、窗和防火卷簾等。并配置相應毒氣及易燃氣體監控、防火防爆報警裝置。

2.待處理的腐蝕性危險廢物貯存應滿足GB 15603、GB 18597的相關要求,處理過程中氧化劑、還原劑的使用及貯存應滿足HJ 1091的相關要求。根據危險廢物危險特性及容器材質規格,合理設計分區;每個分區之間應用擋墻間隔,擋墻高度不低于墻面裙角;根據每個分區擬貯存的廢物特征采取防滲、防腐措施。

3.貯存設施應根據接收危險廢物的特性必要時設置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導流溝槽、集中收集池。防滲漏宜采用環氧樹脂、HDPE膜或其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地坪涂料落實防滲措施,可參照《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專用地坪涂料》(T/ZCIA 12001-2020)。收集池應配套排泥、廢液處置及廢氣導排設施。廢液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廢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及地方標準的規定。

4.貯存易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或毒性氣體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揮發性氣體應根據GB 37822選擇是否需要設置氣體收集、凈化裝置。其廢氣排放應符合GB 16297和GB 14554的規定。

5.危險廢物的貯存容器包括標準容器、非標容器和特殊容器。危險廢物標準容器的規格、材質及盛裝要求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液態、漿狀危險廢物應選擇桶、罐、箱等包裝容器。鋼制容器應滿足GB 12463、GB/T 325的相關要求。塑料容器應滿足GB 18191的相關要求。

6.容器或包裝袋非取用狀態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儲罐應密封良好,滿足GB 37822中相關要求。全封閉式集裝箱作為批量危險廢物的再包裝容器,僅可用于各類危險廢物的運輸和轉移,其設計、制造和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413和GB/T 5338的規定,且不得使用10年以上的集裝箱盛裝危險廢物。

7.周轉包裝容器再次利用時,不應盛裝與上次廢物不相容的廢物。需周轉的包裝容器不宜與盛裝廢物直接接觸,須增加內襯袋或其它內襯材料;與廢物直接接觸的內襯材料和包裝物,不宜再次使用須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需清洗,清洗廢液應按照危險廢物處理。如不能再次使用,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8.宜配備倉儲式貨架,采用智能負壓倉儲系統。

9.小微收運平臺貯存場所面積應根據收集量及中轉周期合理設計,新建收運平臺貯存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最大收集貯存量不得超過貯存能力的80%,最長貯存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除為園區或特定行業設置的,其余小微收運平臺收集服務對象僅限于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20噸以下或單種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噸以下的企事業單位,年收集總規模原則上不大于10000噸。

(二)利用處置設施要求(按照對應利用、處置方式賦分,總分20分)

1.利用設施要求(20分,每項10分)

1.1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選址、建設、運行應滿足HJ 1091的相關要求,且正常運轉(未連續停用一個月以上)。(10分)

1.2設施工藝要求(10分,按對應類別給分)

1.2.1廢礦物油利用設施建設應滿足GB 17145、HJ 607的相關要求,新建及改擴建設施能力應不低于5萬噸/年,應建有廢渣貯存設施。廢礦物油提煉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的蒸餾工序宜采用高真空蒸餾,包括分子蒸餾、薄膜蒸發、減壓蒸餾等方法,禁止使用釜式蒸餾工藝;應具備后精制工序,宜采用溶劑精制或加氫精制,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強酸精制工藝。

1.2.2表面處理污泥宜采用火法冶金工藝。火法冶金工藝中的干化、配料、制塊(球)、燒結、熔煉等工段應采用自動化機械作業。濕法回收工藝嚴禁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進行間歇投料,浸出、過濾、結晶、干化等工序應在密閉或負壓條件下進行。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應通過密閉空間內輸送。嚴禁未經任何毒性去除工藝,直接制磚或陶粒等建筑材料。

1.2.3有色金屬冶煉廢物應采用火法冶金或濕法回收工藝。物料運輸應采用密閉機械或氣力輸送。生產工序應在密閉或負壓條件下進行。火法回收工藝宜采用自動化機械作業。濕法回收工藝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密閉,具有廢氣收集設施。

1.2.4廢酸利用應采用酸堿中和、化學沉淀、蒸發濃縮和高級氧化等工藝進行酸再生、水處理劑等資源化利用。各工段廢氣進行收集凈化處理,過濾殘渣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1.2.5廢包裝桶利用設施應采用溶劑清洗、干法清洗工藝。制備再生桶應具有倒殘、整形、清洗、吸干、拋丸、烘干打磨試壓、噴漆、干燥等工序,各環節應配備成套設備,生產環節應在密閉或負壓條件下進行機械化操作。制備冶煉鋼材原料應滿足GB/T39733的相關要求。廢塑料桶造粒經營單位應具備后序生產工業廢水管件、托盤等工業產品的工序。

1.2.6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物料輸送采取密閉機械或氣力輸送方式。飛灰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應符合HJ 1134的規定。

2.處置設施要求(20分,按照涉及內容平均分配)

2.1危險廢物焚燒設施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符合GB 18484、HJ/T 176的規定。

2.2危險廢物填埋場選址、建設和運行應符合GB 18598的規定。

2.3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建設、運行應符合GB 30485、GB 30760、HJ 662的規定,處置廢物種類應以無機類廢物為主,處理有機類廢物的應采用納入浙江省無廢城市先進技術的預處理手段處理。

2.4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選址、建設、運行應符合GB 39707的規定。

2.5各處置設施正常運轉(未連續停用一個月以上)。

(三)環境治理設施要求(16分,每項4分,★)

1.配套廢水、廢氣治理設施應采用國內先進技術及裝備,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能達到低于排放標準限值20%的排放水平。采用焚燒、熱解、火法冶金等工藝的設施應按照GB 18484配套煙氣凈化設施。應配備尾氣在線監測系統,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揮發性有機廢氣應科學設置集氣罩。有機廢氣宜采用蓄熱燃燒、活性炭吸附、洗滌等方式或組合方式進行處理。

2.應配備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卻水循環、污水綜合處理系統,安裝在線監控設施;推薦建立中水回用系統,宜優先循環利用、梯級利用。產生大量余熱的單位,宜建立余熱利用系統。

3.應設置專用卸料區、洗車區、包裝物清洗區。卸料區應設置粉塵、揮發性廢氣收集設施。設置液體接口防滴漏設施。廠區內灰渣接收、轉運應優先采用機械密閉輸送或氣力輸送。移動式轉運設施應采取措施防止固體廢物遺撒、粉塵飄散。

4.具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手冊,并做好相關運行管理記錄。

(四)數字化自控設施要求(11分)

1.利用處置單位應設置DCS、PLC控制系統,應設置獨立的中控室,具備遠程監控、設備起停操作、打印等功能。(7分)

2.應建立危險廢物信息化管理系統。在車輛出入口、貯存倉庫內部和出入口、主要裝置、有毒有害氣體和溫度探測報警裝置等點位安裝具備AI抓拍功能的在線監控視頻裝置,配備具備電子登記、申報功能和二維碼標簽打印功能的一體化智能電子磅秤,相關信息與“浙江危險廢物在線”聯網。(4分,★)

(五)分析化驗實驗室要求(8分,每項2分,★)

1.利用處置單位應設置專門的分析化驗實驗室,根據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種類及特性配置相應分析化驗儀器及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實驗室管理制度。收集單位(含小微收運平臺)可采取自建分析化驗實驗室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保障入場分析和安全測試能力,分析檢測記錄應規范存檔備查。

2.實驗室應配置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理化特性、利用處置產物、污染物排放檢測能力等相匹配的實驗儀器。綜合利用處置設施實驗室應具備包括不限于元素分析、反應性、易燃性、閃點、重金屬分析等檢測能力。

3.實驗室應具有專業的實驗操作人員、操作規程。

4.實驗室應具有完善的廢液、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六)廠區環境景觀設施要求(9分,每項1.5分,★)

1.廠區綠化布局合理、入口處規劃景觀廣場,綠化工程設計應兼顧景觀效應,綠化率不低于20%(相關建設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廠區應建設公眾開放參觀廊道,在廠區入口醒目處設置信息公告欄。

3.廠區建筑物外觀規整,墻面無掉粉、漆皮、透底等,生產設備無銹漬。道路兩旁宜種植垂直綠化,豐富綠化的層次和景觀。廠區道路實現硬化、平坦整潔。

4.廠區綠地設計應與利用處置企業的建筑風格相融合,建筑顏色應與所在區域的地貌,植被相融合。

5.工廠的綠化設計應將園林綠化納入工廠總平面布置中,廠區綠化景觀設計應根據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規模,布置綠化景觀風格和意境。

6.不宜使用租用地或利用原廠房改建廠房。

(七)產物及環境管理要求(20分,每項2.5分)

1.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符合GB 34330、HJ 1091或浙環發〔2019〕2號文件相關規定和要求。

1.1應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符合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有穩定、合理的市場需求的按照產品管理。

1.2不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穩定的市場需求的,應按固體廢物管理。如根據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判定為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1.3作為制備建筑材料的添加料,或作為制輕質骨料、陶瓷材料、磁性材料等的原料或配料,過程污染控制應執行相關行業污染控制標準,相關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參照GB 30760的要求執行。

1.4廢礦物油蒸餾過程產生的塔底油、蒸餾毛油、精制過程產生的抽出油,不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污染風險較大,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1.5表面處理污泥回收金屬產物,作為下游企業的原輔料,宜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

1.6滿足水泥窯入窯要求的,可采用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

1.7采用高溫熔融(溫度≥1200℃)方法進行處理,形成的玻璃態殘渣符合國家標準《固體廢物玻璃化處理產物技術要求》,宜按該標準的規定進行管理。

2.應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產生環節、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并在“浙江危險廢物在線”中進行如實規范申報。(★)

3.應設置危險廢物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安全填埋設施相關運營全部數據永久保存,焚燒及利用設施的關鍵過程數據保存10年以上;在危險廢物入廠、貯存、利用處置等關鍵環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4.應按照HJ 2042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5.應根據排污許可證規定和HJ 1033、HJ 1034、HJ 1038等有關規范,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按照方案中的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要求,及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開展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的,應安裝電子顯示面板進行動態公示。(★)

6.應定期對場址和設施周邊的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進行采樣監測,以判斷利用處置過程是否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7.應定期在廠區企業信息欄或官方網站公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監測結果等相關信息。(★)

8.宜逐步對公眾開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參觀。

(八)環境行為(扣分項)

1.未落實主體責任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事件)的,扣40分。(★)

2.查實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和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的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扣40分。(★)

3.經營行為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扣40分。

4.從事經營活動單位或負責人在浙江省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之列的,扣40分。(★)

5.廢水、廢氣污染因子超標的,每次扣20分。(★)

6.查實群眾環境信訪投訴的,每次扣20分。(★)

7.查實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啟用違法行為的,每次扣20分。(★)

8.被新聞媒體曝光環境違法行為的,且經查實的,每次扣20分。(★)

9.超期貯存危險廢物的,扣20分。(★)

10.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年規模經營的,扣20分。

11.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扣20分。(★)

12.未按照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要求開展安全評價或落實相關措施的,扣20分。(★)

13.未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換證申請的,扣10分。

14.危險廢物貯存量超貯存能力80%的,扣10分。(★)

15.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識別標志內容或張貼不規范的,每次扣5分。(★)

16.危險廢物外包裝標簽內容或張貼不規范的,每次扣2分。(★)

17.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后未在24小時內落實處置消碼的,每次扣2分。

18.接收危險廢物后未24小時內落實掃碼入庫的,每次扣2分。(★)

19.新產生危險廢物后未在24小時內落實賦碼入庫的,每次扣2分。

20.落實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分配處置任務不到位的,扣2分。

21.小微收運平臺未與現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協議,扣40分。(★)

22.小微收運平臺收集區域、收集范圍、服務對象、收集規模超出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或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的,扣40分。(★)

23.小微收運平臺終止現有危險廢物收運工作的,未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未對已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做出妥善處理,并未依法實施土壤環境(含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扣40分。(★)

(九)附加項(★)

1.積極協助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應急處置、統籌調度處置、“存量清零”等處置工作的,每次加2分,加分上限為10分。

2.扣分后7日內完成相應整改事項的(扣分值20分及以下),加回對應扣分項50%分數。

3.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利用處置技術創新獲得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有正式文件)的加10分,獲得省部級表彰獎勵(有正式文件)的加20分。

四、評價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轄區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評價工作,組織各縣(市、區)分局,結合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開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和監測等日常監管工作,根據檢查監測等結果,對照本指南規定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計分,并將計分結果實時上傳“浙江危險廢物在線”。省生態環境廳每年組織抽查。

其中,小微收運平臺評價標準用“★”標記,評分標準中(一)~(七)所涉內容合計得分滿分為7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結合(八)扣分計分和(九)附加項計分進行最終賦分。

五、評價結果應用

根據評價計分結果,通過“浙江危險廢物在線”對經營單位實時賦碼,得分85分以上的,賦予“綠碼”;得分60-85分的,賦予“黃碼”;得分60分以下的,賦予“紅碼”。同時,及時將評價結果應用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

(一)對“綠碼”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以下措施:

1.在國家和省級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規劃中,作為重點優先考慮;

2.上一個持證周期內為“綠碼”的單位,經營許可證期滿續證時,免專家現場審核環節,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公示時間),收集單位繼續經營有效期為3年,利用處置單位續證有效期為5年;

3.連續三年為“綠碼”的持證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一年常規現場監督檢查、常規監測一次;

4.連續三年為“綠碼”的持證單位,可依規納入跨省轉移“白名單”,享受跨省轉移審批便利化政策;

5.享受其它環境信用的優惠政策。

(二)對“黃碼”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以下措施:

1.針對存在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后重新評分,逾期未完成整改且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暫停其危險廢物經營行為;

2.每季度對“黃碼”單位開展監督性監測或實地檢查;

3.整改完成前,不予批準擴大危險廢物經營種類、經營規模的申請;

4.整改完成前,不予批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或接受處置申請。

(三)對“紅碼”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以下措施:

1.責令限期整改,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暫停其經營行為,整改完成后重新評分;

2.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發證要求的,依法吊銷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3.經營期滿時評價為“紅碼”的單位,不予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六、其他

本指南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